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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消费者报南昌讯(王龙生 记者朱海)近日,成年车行经江西省遂川县市场监管局多次调解,人销该县一车行老板最终将7000元摩托车款退给了学生小郭的售摩家长,一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托车退购车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。
今年3月初,购车遂川某中学初一学生小郭趁家长不注意,成年车行从母亲的人销银行卡中偷偷支取了8000余元现金,到遂川县县城一车行,售摩准备购买一辆女式摩托车。托车退车行老板看小郭个子比较瘦小,购车不像是成年车行成年人,就要求小郭叫其家长一起过来,人销才同意销售摩托车给他。售摩可小郭以“母亲有事不能过来,托车退是购车她叫我过来买的,不然我母亲也不会给我买摩托车的钱”为理由,搪塞过去了。最后,小郭以8200元的价格,购买了一辆女式摩托车,车行也未和小郭签订《购车合同》。买回摩托车后,小郭不敢骑回家,停放在离家不远的地方,早上从家中骑自行车出来,然后再换摩托车骑到学校。4月初,老师发现小郭在校园内骑着一辆很多地方都摔坏了的新摩托车,就打电话告诉了小郭的家长。
小郭的家长了解了事情经过后,找到车行老板,要求全额退款。但车行称,摩托车一经售出概不退回。而且,摩托车也被小郭摔坏多处,仅修理费就要1000余元。因与车行老板协商未果,4月中旬,小郭的家长向遂川县12315投诉,要求车行老板全额退回小郭的购车款。
遂川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,小郭只有13周岁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购买摩托车的行为,不能满足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而摩托车是属于可能致人造成严重伤害的交通工具,须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,车行向未成年人销售摩托车的行为,违反了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六十条“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、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。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,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”的规定。尽管当时小郭在购买摩托车时车行也怀疑过他是未成年人,但并没有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,理应承担此次纠纷的主要责任。
最终,经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,车行退回购车款7000元。
责任编辑:游婕上一条:山东淄博消保委发布“五一”消费提示下一条:采购需理性 存储要科学 江苏省消保委发布“五一”食品消费提示